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社区基金
合作协议规则
一、基金的宗旨
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社区基金是由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批准设立的以“以关注弱势群体,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为使命的专项基金。
二、基金的使用
1、社区基金遵循《基金会管理条例》实行预算制管理;
2、基金方根据社区基金宗旨向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提出项目申请和预算,先由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项目主管签字确认,经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财务流程审批通过后,项目资金拨付至基金受益人,由基金发起方承担项目执行工作并向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提供可入账的合法票据。
3、双方约定,社区基金设立初始资金为个人1万元,企业10万元,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收取社区基金发起项目的3%作为项目管理费用,社区基金本身不收取管理费;
4、基金发起方应保障项目资金的高效、透明使用,接受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监督,根据项目进度向基金管委会和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提供项目总结报告、财务报告等相应书面反馈;
5、有关以“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社区基金”名义募集的善款须汇入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注明“社区基金”)。
捐赠账号信息如下:
户 名: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
开户行:建设银行无锡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
账 号:3200 1614 9360 5903 0303
捐款备注:XX社区基金
6、社区基金不聘用专职领薪工作人员,为此,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不建立或承担相关工作人员劳动关系及社保等事项及开支;
7、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应向捐赠方开具捐赠票据。
三、基金的监督
1、社区基金必须接受发起方及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双方监管;
2、社区基金必须接受社会监督和专业审计机构审计;
四、违约责任
发起方及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双方若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遵守本协议;若违约方在守约方催告履行之日起15日内仍不纠正或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另一方实际损失。
五、协议终止
1、当有下列情形时,终止该基金的运作:
(1)无法按照基金规定的宗旨从事公益活动;
(2)发起方及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双方有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的相关规定,致使基金的宗旨无法实现;
(3)依照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章程和相关规定或情形应当终止。
2、社区基金终止时,须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清算、注销、剩余财产处置等相关手续。
六、其它事项
1、本协议长期有效;
2、发起方应当遵守本合作协议的规则,受本规则的约束(包括实体及程序约定)。
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发起方及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发起方及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双方若发生纠纷,由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受理;
5、勾选确认代表捐赠人只要汇款就是完全了解并同意社区基金的方向和用途。